(一)贯彻执行中央、北京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本区审计工作规则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度和完善本区有关政策法规、措施的建议。
(三)负责对本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北京市审计局授权的本辖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4.本区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5.本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7.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赎回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事项。
(五)负责向本区政府、北京市审计局提出本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负责对本区处级及其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数据调查结果。
(八)负责对贯彻执行本区财经政策和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负责对区属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负责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一)负责根据北京市审计局授权,依法对中央、市驻本区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负责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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